13 放射安全 在批准使用放射性核素之前,实验室负责人应对使用的理由-限度和地点进行评估。 实验室应保存充分的放射性核素的获取、使用和处置记录。所有放射性化学品的存放应安全及保险。 所有操作或接触放射性核素的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放射性基础知识、相关技术和放射性防护的指导和培训,应符合放射性安全规定和程序。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满足工作需要的书面标准操作程序和相关的法规。 程序应包括清楚的作业指导书,在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地方应重点显示的作业指导书之摘要,在出现放射性事故和漏出时应采取行动的详细说明。 程序应详细说明安全处置不用的放射性材料、与放射性材料相混合的或受其污染的材料的方法。 应公示经过批准的警告和禁止标志。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实验室应向相关主管部门征询有关放射性防护行为和法律要求的建议,包括对实验室设计和设备标准的所有要求,并制定适当的措施确保遵守。 实验室应任命一名放射防护安全员,其负有设计、执行及维护可操作性放射防护计划的专门责任。实验室应任命若干放射防护监督员监督日常与离子辐射相关的工作,以保证执行良好放射性行为。 应制定系统性监督计划以保证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及经常性监督。应保存监督记录。应制定并实施常规清洁和去污染规程。 应定期评审放射性核素的使用情况,经常监督工作行为并及时更新。补救措施或程序性变化应记录并按相关要求规定的期限保存.放射活性废物应有标志并存放在专用于此目的之安全且防辐射的储存库。在每个需弃置的包装上应清楚地说明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储存及处置应遵守相关规定。 14 紫外线和激光光源(包括高强度光源的光线) 在使用紫外线和激光光源的场所,应提供适用且充分的个人防护装备,应有适当的标识公示。应为安全使用设备提供培训。这些光源只能用于其设计目的。 15 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的设计及制造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为确保安全,某些设备应连接备用电源。 新的、改装过的或修理过的电气设备在未经合格的人员(如有资质的电工或生物医学工程师)完成电气安全测试和设备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之前,不允许使用。 电气设备使用人员应接受正确操作的培训,操作方式应不降低电气安全性。电气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可能引起电气故障之破损。只有合格的人员许可从事电气设备和电路工作。禁止未经授权的工作。 应采取措施对设备去污染以减少维护人员受化学或生物性污染的风险。 16 防火 建筑防火规格应以实验室所含危险的类型而定。应指定主出口路线。应备有辅助出口确保人员可从实验室安全撤离。指定的消防出口应通向防火区。 应在使用或存放可燃气体或液体的所有实验室区内备有自动烟雾和热量探测及报警系统。应定期检测报警系统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使所有人员熟知其运行。 应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建筑物内所有人员进行消防指导和培训。内容包括: 1) 火险的识别及评估; 2) 制定减少火险的计划; 3) 失火时应采取的全部行动。 现场应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适当设备用于扑灭可控制的火灾及帮助人员撤离火场。实验室人员的责任是确保人员安全有序地撤离而不是试图去灭火。应寻求消防部门援助。 17 水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应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如可能,救援人员应事先了解危险物的性质、数量和存放位置,应熟悉实验室的布局和设备。 当遇水灾、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时,视建筑物或实验室遭破坏程度,应采取隔离污染区域和污染源、有效消毒、疏散人员等紧急措施。应对危害进行评估,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应有灾害报告制度。 18 紧急撤离 应制定紧急撤离的行动计划。该计划应考虑到生物性、化学性、失火和其他紧急情况。应包括所采取的使留下的建筑物处于尽可能安全状态的措施。 所有人员都应了解行动计划、撤离路线和紧急撤离的集合地点。 所有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演习。 实验室负责人应确保有用于急救和紧急程序的设备在实验室内可供使用。 19 样本的运送 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为所有向实验室提交样本的地点准备适当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样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实验室。 样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 样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样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现行的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 样本、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材料在实验室间或其他机构间的运送方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应遵守国际和国家 关于道路、铁路和水路运输危险材料的有关要求。 按国家或国际标准认为是危险货物的材料拟通过国内或国际空运时,应包装、标记和提供资料,并符合现行国家或国际相关的要求。 20 废弃物处置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目的如下: 1) 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 2) 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所有不再需要的样本、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性材料应弃置于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有标记的用于处置14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生物废弃物容器的充满量不能超过其设计容量。 利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直接弃置于耐扎容器内。 实验室管理层应确保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处理危险废弃物。 不允许积存垃圾和实验室废弃物。已装满的容器应定期运走。在去污染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通常在实验室区内。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生物学安全可通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达到。 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ISO15190:2003(E)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 [2] 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二版(修订版),2003] [3] 美国《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四版,1999) [4] 加拿大《实验室生物生物安全指南》(第三版,2001) [5] ISO15190:2003(E)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 [6] WS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7] GB/T13554—1992高效空气过滤器 [8] GB 14925—2001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9] GWKB 2—1999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0]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