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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5 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5.1 防尘、防毒
5.1.1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毒原料时,应强化通风排毒措施。
5.1.2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5.1.3 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使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1)要求。
5.1.4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京戏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5.1.5 当数种容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汽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应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5.1.6 设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所使用和生产的化学物质及其产生的中间产物和副产品的工艺流程和毒性作用的主要特点,以及有关的卫生防护资料。
5.1.7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5.1.8 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规定的接触限值的要求。
5.1.9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5.1.10 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送入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规定的接触限值的30%。
5.1.11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例如毛类、破烂布分选、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5.1.12 供给工作场所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或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工作场所、有局部排气装置的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部送入空气。
5.1.13 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必须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过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拜谢标准规定的限值。
5.1.14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事故排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5.1.15 有可能泄漏液态剧毒物质的高风队度作业场所,应专设泄险区等应急设施。
5.1.16 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5.1.17 通风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GBJ19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5.1.18 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管道材质应合格。容易凝结蒸汽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5.1.19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上的尾气和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气体应引入有害气体回收净化处理设备,经净化达到GB16297—1996要求后排放;如直接排入大气,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
5.1.20 车间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规定执行。
5.1.21 采用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的车间,其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鲜空气的补充量应达到30m3/h·人的标准规定。
5.1.22 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
5.1.23 依据车间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相应的防尘和排毒设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尘设备。
5.1.24 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设计应与地面成适度夹角。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以利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5.1.25 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除尘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为便于除尘系统的测试,设计中应在除尘器的进出口处高测试孔,测试孔的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中,应同时设置连续自动检测装置。
5.2 有害物理因素的控制
5.2.1 防暑
5.2.1.1 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5.2.1.2 热加工厂房的平面布置应呈“L”型或“Ⅱ”,或“Ⅲ”型。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而各翼的纵轴与主导风向呈0—450夹角。
5.2.1.3 高温厂房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厂房的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0~900夹角,最小也不应小于450角。
5.2.1.4 热源的布置应昼布置在车间的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措施和降温措施。
5.2.1.5 热车间应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
5.2.1.6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距地面不应高于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一般不低于4m。如低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
5.2.1.7 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5.2.1.8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大边作为外墙。如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措施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
5.2.1.9 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气温等于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坟:散热量小于23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3℃;散热量23—116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5℃;散热量大于116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7℃;
5.2.1.10 车间作业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
22及以下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32 |
33及以上 |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5.2.1.11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养活接触时间。
5.2.1.12 高温作业车间京戏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5.2.1.13 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天车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小于700w/m2,室内气温不应超过28℃。
5.2.1.14 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如纺织厂)内,空气温湿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相对湿度(%) |
50 |
60 |
70 |
80 |
温度(℃) |
30 |
29 |
28 |
27 |
5.2.1.15 高温作业地眯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带有水雾的气流达到工作地点的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小于100μm;不带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轻作业应控制在2~3m/s,重作业应控制在4~6m/s。
5.2.1.16 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5.2.2 防寒
5.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份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出现≥8℃的月份为两个月以下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
表3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
劳动强度(%)分级 |
采暖温度(℃) |
Ⅰ |
18~21 |
Ⅱ |
16~18 |
Ⅲ |
14~16 |
Ⅳ |
12~14 |
注:劳动强度分级方法见附录B。
5.2.2.2 集中采暖车间,当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较大时(≥5m2),仅要求工作地点及休息地点设局部采暖设施。
5.2.2.3 凡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不得低于表4中的规定。
表4 冬季辅助用室的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
气温(℃) |
厕所、盥洗室 |
12 |
食堂 |
18 |
办公室、休息室 |
18~20 |
技术资料室 |
20~22 |
存衣室 |
18 |
淋浴室 |
25~27 |
更衣室 |
25 |
5.2.2.4 冬季暖流室外计算温度行于或小于—20℃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5.2.2.5 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送风风速一般应0.1~0.3m/s,送风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
5.2.2.6 生产时用水较多或产生大量湿气的车间,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5.2.2.7 车间的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气,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结水气的除外。
5.2.2.8 低温作业车间(冷库)应附设工作服烘干室及淋浴室。淋浴室气温应符合本标准表5.2.2.3 的规定。
5.2.3 防噪声与振动
5.2.3.1 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
5.2.3.2 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5.2.3.3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有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
5.2.3.4 噪声与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5.2.3.5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志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表5)。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表5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
卫生限值[dB(A)] |
8 |
85 |
4 |
88 |
2 |
91 |
1 |
94 |
1/2 |
97 |
1/4 |
100 |
1/8 |
103 |
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
5.2.3.6 产生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制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表6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地点名称 |
卫生限值dB(A) |
工效限值dB(A) |
噪声车间办公室 |
75 |
不得超过55 |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
60 | |
会议室 |
60 | |
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 |
70 |
5.2.3.7 具有脉冲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
表7 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 |
峰值(dB) |
100 |
140 |
1000 |
130 |
10000 |
120 |
5.2.3.8 工作地点生产性噪声声级超过卫生限值,而采用现代工程技术治理手段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可采用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5.2.3.9 局部振动作业,其接振强度4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不得超过5m/s2。日接振时间少于4小时可按表8适当放宽。
表8 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日接振时间(h) |
卫生限值(m/s2) |
2~4 |
6 |
~2 |
8 |
~1 |
12 |
超过上述卫生限值应采取减振措施,若采取现有的减振技术后仍不能满足卫生限值的,应对操作者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
5.2.3.10 全射振动作业,其接振作业垂直、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9中的规定。
表9 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时间(h) |
卫生限值 | |
DB(A) |
m/s2 | |
8 |
116 |
0.62 |
4 |
120.8 |
1.1 |
2.5 |
123 |
1.4 |
1.0 |
127.6 |
2.4 |
0.5 |
131.1 |
3.6 |
5.2.3.11 受振动(1~80Hz)影响的辅助用室(办公室、会议室、计算机房、电话室、精密仪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10中规定的卫生限值。
表10 辅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接触时间(小时/日) |
卫生限值 |
工效限值 | ||
db(A) |
m/s2 |
dB(A) |
M/s2 | |
8 |
110 |
0.31 |
100 |
0.098 |
4 |
114.8 |
0.53 |
104.8 |
0.17 |
2.5 |
117 |
0.71 |
107 |
0.23 |
1 |
121.6 |
1.21 |
111.6 |
0.37 |
0.5 |
125.1 |
1.8 |
115.1 |
0.57 |
5.2.3.12 噪声和振动的控制在发生源控制的基础上,对厂房的设计和设备的布局需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5.2.3.13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修筑隔振沟。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车间墙体应加厚。为减轻噪声和振动的产生和传播,设置隔声室以阴断噪声的传播。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5.2.3.14 噪声强度超过GBJ87要求的厂房,其内墙、顶棚应设计安装吸声层。
5.2.4 防非电离辐射(射频辐射)
5.2.4.1 生产工艺过程有可能产生微波或高频电磁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电磁辐射能的泄漏措施。
5.2.4.2 工作地点微波(300MHz—300GHz)电磁辐射强度不应超过表11规定的限值。
表11 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波型 |
平均功率密度(μw/ m/s2) |
日总计量(μw/ m/s2) | |
连续波 |
50 |
400 | |
脉冲波 |
固定辐射 |
25 |
200 |
非固定辐射 |
500 |
4000 |
工作日接触连续波时间小于8小时可按下述公式计算:
Pd=400/t
Pd: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t:接触辐射时间(小时)
工作日接触脉冲波时间小于8小时,容许辐射平均的功率密度按下式计算:
Pd=200/t
5.2.4.3 短时间接触时卫生限值不得大于5mw/cm2,同时需要使用个体防护用具。
5.2.4.4 高频电磁辐射(频率30Hz—300MHz)工作地眯辐射强度卫生限值不应超过表12的规定:
表12 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波形 |
日接触时间(h) |
功率密度 | |
mw/ m/s2 |
v/m | ||
连续波 |
8 |
0.05 |
14 |
4 |
0.10 |
19 | |
脉搏冲波 |
8 |
0.025 |
10 |
4 |
0.05 |
14 |
5.2.4.5 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屏蔽措施。
5.2.5 工频超高压电场的防护
5.2.5.1 产生工频超高压电场的设备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5.2.5.2 产生工频超高压电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的选择应与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生活、工作区保持一定的距离。达到上述地区的电场强度不应超过1kv/m。
5.2.5.3 从事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不应超过5kv/m。
5.2.5.4 超高压输电设备,在人通常不去的地方,应当用屏蔽网、罩等设备遮挡起来。
5.2.6 电离辐射防护应按GB8702、GB4792、GB10436等规定执行。
5.2.7 作业场所照明卫生要求,应按GB50034规定执行。
5.3 人工空气调节
5.3.1 工作场所每名工人所占容积小于20m3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如所占容积为20~40m3时,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20m3的新鲜空气量;所占容积超过40m3时允许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来换气。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
5.3.2 封闭式车间
5.3.2.1 车间内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不得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2002)的要求。
5.3.2.2 封闭式车间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为30~50m3/h。
5.3.2.3 封闭式车间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应满足表13的要求。
表13 封闭式车间微小气候计算参数
参数 |
冬季 |
夏季 |
温度(℃) |
20~24 |
25~28 |
风速(m/s) |
≤0.2 |
≤0.3 |
相对湿度(%) |
30~60 |
40~60 |
注:过渡季节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取冬季、夏季插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