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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自动控制设计规范(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7.1.1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自动控制,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动力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第7.1.2条 符全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
一、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二、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三、工艺可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第7.1.3条 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第7.1.4条 采用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道设计合理,防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第7.1.5条 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采用电动式、气动式电动气混合式。
第7.1.6条 设置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的可能。
第7.1.7条 采用自动控制时,宜设控制室,当系统控制环节及仪表较少时,其控制台屏可直接布置在机房内。
第7.1.8条 高层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其数量较多时,可设中央和区域两级控制。
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
第7.2.1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测仪表,当采用集中控制时,其主要参数应设置遥测仪表。
第7.2.2条 对下列部分或全部参数的测量 ,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检测仪表:
一、采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二、热风采暖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三、送风系统的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四、兼作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五、除尘系统的除尘器进出口静压差;
六、空气调节系统的下列参数:
(1)室内外温湿度;
(2)一、二次混合风温度;
(3)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出口空气温度;
(4)加热器出口空气温度;
(5)送回风温度;
(6)加热器进出口热媒温度和压力;
(7)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用的水泵出温度和压力;
(8)喷水室颧表面冷却器进出口的冷水温度;
(9)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0)水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1)变风量系统风管的静压。
注、1、当室内外湿度无检测要求时,不可设湿度仪表。
2、布置检测仪表时,应考虑仪表共用不着的可能性,避免重复设置。
第7.2.3条 空气调节系统温温度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室内,应装设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仅局部区域要求严格时,应装设在要求严格的地点;
二、在风管内,宜装设在气流稳定管段的截面中心;
三、机器露点温度的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应装设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集团,并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和二次回风的影响。
第7.2.4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回风机、控制设备及仪表,应与送风机联镝,必要时,通风和除尘系统的通风和水力除尘装置等,应与送风装置等,应与有关的工艺设备联锁。
第7.2.5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接地。
第7.2.6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水泵和电加热器等,并应设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第7.2.7条 多工况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其运行工况及调节机构的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第7.2.8条 排除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排风系统,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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